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你的位置: 网站首页> 党建行风> 行风建设> 正文

转发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16 浏览次数:

转发《辽宁省2012年度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

医院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2012年度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安排》转发

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实际工作认真学习体会。

附属医院纪委

2012年3月15日

辽宁省2012年度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安排

2012年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体会议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主题宣传教育,严肃惩处违纪违法行为,巩固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果,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是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各单位领导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树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理念。要按照卫生部“治贿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贿工作纳入年度纠风工作总体规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统一考核。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强化治理商业贿贿工作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完整的组织领导体系,完善工作机制,真正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工作力度不减”。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巩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成果,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反弹,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深化宣传教育,筑牢防腐思想基础

做好反腐倡廉主题宣传教育,是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前提。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深入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经验和成效,结合开展的“三好一满意”活动,采取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形式,深入开展职业道德、纪律法制和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继续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真组织观看卫生部拍摄的《警钟长鸣》警示教育片和《防患未然》法制宣传片,按照“人人参加学习、人人接受教育、人人提高思想认识”的要求,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不留死角。通过教育,使广大卫生从业人员分清是与非、罪与非罪的界限,牢固树立依法执业、廉洁从业的行为理念。

要充分利用板报、院报、信息网络平台,创新教育形式,扩大宣传教育范围,使反商业贿赂宣传教育更具针对性和时效性,努力营造全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要利用发生在卫生系统的违法违纪“身边事、身边人”,以案说法,进行经常性的警示教育,提高卫生从业人员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要广泛宣传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政策法规、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支持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督,树立正面典型,弘扬正气。要加强医院廉政文化建设,形成廉洁行医、无私奉献的良好风尚。

三、推进长效机制制度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要把加强与治理商业贿赂相关的规章制度建设作为巩固治理成果、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依据卫生部的重点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深入研究、修订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大执业纪律制度的建设力度,严格医院内部管理。要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对信息系统中的药品、耗材使用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分级、加密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要积极安装防统方软件,运用“制度+科技”的办法加强统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防不法企业及其代理人利用统方数据实施商业贿赂。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并积极探索和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加强以诊疗、用药、检查、收费等行为为重点的,职业权利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严格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要合理确定医院领导的职责分工,落实医院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基建、项目招投标、药品采购工作,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要建立健全对财务、基建、药剂、信息、采购、人事等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好部门负责人的职务权利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定期轮岗交流制度。要加大对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行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制度。医疗机构与药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廉洁协议,明确约定法律责任,一旦违反协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对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在二年内取消其参加集中采购投标的资格,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纪违法行为

查办案件是震慑违纪违法行为最有效的手段。各地、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驻部组局印发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案件的管辖权限和办案的基本程序,健全办案工作制度,抓好办案工作。要改进信访举报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要建立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对重要案件线索实行集体研究,做到信访举报件件都办理,反映重要问题的都要调查核实。要建立办案工作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对违反规定为不法药商提供药品使用信息、开单提成、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加大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的力度,并追究领导责任。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在系统内部进行通报,严肃行业纪律。要严格办案工作程序和情况报告制度,防止有案不查、瞒报漏报事件发生。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协调机制,加强与地方检察、监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

五、做好督导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督导检查作为促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并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整体形势研究制定督导方案。要根据工作进程,抓住重点问题,围绕组织领导是否到位,责任分工是否明确,重点制度是否落实,查找的突出问题是否解决等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督察,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任务落实。要改进督导检查方法,提高科学化水平,保证督导检查的经常性和时效性,有效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