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罹患疾病,可影响子宫内的胚胎、胎儿,用药治疗使其尽早痊愈有利于胚胎和胎儿的生长发育,但所用药物有时却对胚胎、胎儿有损害,其损害程度又与用药时的胎龄密切有关。
受精卵着床于子宫内膜前谓之着床前期。此期虽然对药物高度敏感,但如受到药物损害严重,可造成极早期的流产,如若受到部分损害,有时还有补偿功能,胚胎可能继续发育而不发生后遗问题。故如在此期曾短期服用少量药物,不必过分忧虑。关键在于受孕后的3-12周左右,是胚胎、胎儿各器官处于高度分化、迅速发育阶段,药物影响此过程,可能导致某些系统和器官畸形。可见妊娠12周内是致畸最敏感的时期。故此期用药应特别慎重。妊娠4个月以后,胎儿绝大多数器官已形成,药物致畸的敏感性降低,虽然不致造成严重畸形,但对尚未分化完全的器官(如生殖系统)仍有可能受损。神经系统在整个妊娠期间持续分化、发育,故药物的影响一直存在。此外,有些药物对胎儿的致畸不良影响,不表现在新生儿期,而是在若干年后才显示出来。
我们现临床用药遵循FD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标准,将药物对胎儿的危害等级分为A、B、C、D、X 5个级别。
A 类:对孕妇安全,对胚胎、胎儿无危害。如适量维生素A、B1、B2、C、D、E等。
B 类: 对孕妇比较安全,对胎儿基本无危害。如青霉素、红霉素、胰岛素等。
C 类: 不能除外危害性。仅在动物实验研究时证明对胎儿致畸或可杀死胚胎,未在人类研究证实,孕妇用药需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时方能应用。如庆大霉素、异烟肼等。
D 类: 对胎儿危害有确切证据,除非用药后有绝对效果,否则不用。如链霉素、四环素等除非万不得已不用。
X 类: 可使胎儿异常,妊娠期禁用。如甲氨蝶呤、已稀雌酚等。
且原则是单药有效的避免联合用药,有疗效肯定的老药避免用尚难确定对胎儿有不良影响的新药,小剂量有效的避免用大剂量。早孕期间避免使用C 、D、X类药物。若病情急需,要应用肯定对胎儿有危害的药物,则应先终止妊娠,再用药。